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上诉人安徽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被上诉人,并查阅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一直强调应由被上诉人举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且货车司机系外包。s某某受伤的事实已经经过(2020)苏0115号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11487号民事调解书,及一审法院开庭后认定:被上诉人为某某公司提供快件作业服务,被上诉人雇佣s某某在某某公司场地内进行装车作业工作,在装车过程中,因上诉人的司机突然启动货车,致使s某某从货车上摔下受伤
.。本案案由是追偿权纠纷,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货车司机系上诉人的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s某某损害,由用人单位即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s某某是在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场地内,且受伤时是在为某某公司提供快递装件服务,装件的快递也是某某公司的快递,装件的货车也是停在某某公司的场地内的,因此可以证明货车司机是某某公司的员工,应由某某公司举证证明货车司机并非某某公司的员工,到目前为止,上诉人并未提交客观充分的证据证明发生事故的货车司机是外包人员而非某某公司的员工,且某某公司作为场地的负责人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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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主张追偿金额220000元,是经过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调解,出具(2021)苏01民终11487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书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赔偿数额来看,(2020)苏0115号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是239917.78元,调解后赔偿的数额为220000元,在(2020)苏0115号民初964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的应当赔偿的数额内。被上诉人已将赔偿款210000元支付给s某某,仅剩10000元未支付,因此被上诉人主张的2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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