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Fee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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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费如何确定?
  律师费的收取标准,可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和物价局等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采取协商收费的办法。
聘请律师常见收费方法:
  (1)固定收费:先收费,按照司法厅收费标准(见下)收费。
  (2)风险收费:后收费,按涉案金额的5%-30%,协商收费。
  (3)专项收费:计时收费,或按照项目收费。适用非诉讼服务,如审核合同/参与谈判等。

二、江苏省司法厅、物价局律师收费规定: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7)113号,律师承办业务按下列标准收费(具体收费由律师与客户双方协商确定):
一、办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
视案情复杂程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1)民事案件2500~10000元;涉及财产的,另按比例收费。
  (2)行政案件2500~10000元;涉及财产的,另按比例收费。
  (3)仲裁案件2500~10000元;涉及财产的,另按比例收费。
  (4)刑事案件(公安侦查、检察起诉、审判三阶段):
    简单案件每阶段:10000~30000元,三阶段全程委托:具体面议。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按照以上标准的2-5倍收费。

二、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民事|行政|执行|仲裁):
  除了应按照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标准外,还应按照以下比例收费(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 收费比例 速算数
≤1万元 2500-10000元
>1万元、≤10万元 6-7%
>10万元、≤50万元 5-6%
>50万元、≤100万元 4-5%
>100万元、≤500万元 3-4%
>500万元、≤1000万元 2-3%
>1000万元、≤1亿元 1-2%
>1亿元 0.5-1%

说明:1,经双方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协商收费;2,诉讼案件如有反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一审案件后继续代理二审诉讼案件的,按照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曾代理过一审案件或或二审案件继续代理申诉的,按照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费;曾代理仲裁案件,继续代理诉讼一审二审阶段按照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3。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见证、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解答有关法律咨询、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等由双方协商收费。
例如:一审代理律师费为:10000元,则二审代理律师费为:5000元,执行代理律师费也为:5000元。



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指导标准(试行)

  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计时收费:
苏锡常宁地区:100元/小时-2500元/小时;
镇扬泰通地区:100元/小时-2000元/小时;
徐淮盐连宿地区:100元/小时-1500元/小时。

二、定额收费:
(一) 办理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书、审查各类法律文书、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服务项目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500元/件;
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200元/件。
(二)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代理刑事案件侦查和起诉阶段的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按下列标准执行:
苏锡常宁地区:不低于3000元/件;
镇扬泰通地区:不低于2000元/件;
徐淮盐连宿地区:不低于1000元/件。
(三) 担任国家机关、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应按不低于下列标准执行(元/年):

单位类别 苏锡常宁 通泰扬镇 徐淮盐连宿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10000 8000 5000
公民个人 2000 1000 500
小型企事业单位 10000 6000 4000
中型企事业单位 15000 12000 10000
大型企事业单位 30000 20000 15000
集团型企事业单位 50000 40000 30000

  对属于社会公益活动服务项目,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可以免费代理,但仍需签订委托合同;对涉及法律顾问单位顾问合同之外需要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关于调整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江苏省律师服务协商收费规则(试行)》,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另行收费事项、收费方式和标准。属于国家政府指导价管的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可在不低于按计件收费规定标准的80%的幅度内与委托人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属于协商收费的服务项目,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按协商收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办理资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书、组建公司、公司清算、
企业改制和企业上市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效工作时间和企业资产状况按下列标准执行:
  1、组建股份公司或企业改制组建股份公司的服务项目,按不低于公司总股本10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股份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服务项目,按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数不低于5厘/股且总收费不低于200000元;
  3、企业资信调查、参与重大项目谈判、提供法律意见书按不低于每件5000元;
  4、其它非诉讼法律服务按不低于每件2000元。

三、比例收费:
(一)涉及财产关系实行风险代理方式的服务项目。协商收费比例不得低于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争取财产利益或避免损失总额的20%的标准执行;
(二)设立公司企业服务项目。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额不低于2%且收费总额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执行;
(三)公司企业清算服务项目。委托清算的,按公司企业可分配资产总额不低于20%且收费总额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执行;公司股东委托参与清算的,按股东可分得资产总额不低于10%且收费总额不低20000元的标准执行。
(四)基本建设服务项目,按以下标准计算收取:
  1、总投资不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不低于2‰;
  2、总投资一亿元至十亿元人民币的部分,不低于1‰;
  3、总投资十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不低于0.5‰。


法院诉讼费用标准
(费用=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2007年4月1日起执行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0元以下   50(每件)
1万-10万元 2.5% -200
10万-20万元 2.0% 300
20万-50万元 1.5% 1300
50万-100万元 1.0% 3800
100万-200万元 0.9% 4800
200万-500万元 0.8% 6800
500万-1000万元 0.7% 11800
1000万-2000万元 0.6% 21800
2000万元以上 0.5% 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级距 align="center">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30(每件)
1千元-10万元 1.0% 20
10万元以上 0.5% 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元(每件)
1万-50万元 1.5% -100
50万-500万元 1.0% 2400
500万-1000万 0.5% 27400
1000万元以上 0.1% 67400

[说明]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六、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依法向人民申请执行人民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多不超过5000元。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高不超过30万元。
  7.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七、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八、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九、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一、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