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z某某鹏,男,汉族
被告一:W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二: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修理费196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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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2021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电子保单,保险期间:2021年5月20日到2022年5月19日,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679159元,2022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期间:2022年1月7日到2023年1月6日,约定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2022年4月8日原告所属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方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修理车辆花费196000元,保险公司不肯支付修理费,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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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