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南京市栖霞区某某百货商店
被告:南京CC大学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自2011年起,原告租赁被告的仙林校区xx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2020年6月5日双方的租期届满,2020年4月28日,被告委托南京CC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通知原告,案涉房屋将进行公开招租,并欢迎原告参与案涉房屋的招标,原告与资产经营公司协商好,2020年6月5日租期届满后,原告暂不搬离案涉房屋,原告参与案涉房屋的投标,如原告未中标,原告再从案涉房屋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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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5日,被告委托第三人发布招投标公告,原告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提交了标书,2020年7月2日,被告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了中标结果,原告成为案涉房屋的中标人,公告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签订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2020年9月7日,被告发出终止公告,终止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项目招标工作,2020年9月9日,被告通知原告搬出案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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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原告按照被告招标公告的要求,投标被告关于案涉房屋租赁的招标项目,并于2020年7月2日被确定为案涉房屋的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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