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北京E某某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E某某橡胶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阻扰原告搬出厂房内的设备等物品;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原系租赁关系,原告租赁被告的厂房用于办公,2019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产生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将原告起诉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9年判决原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的被告厂房内的设备清空,后原告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1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在上诉期间以及二审判决后,原告多次前往租赁的被告厂房,准备将存放于被告厂房内的设备等物品搬出,因厂房的电动门需要通电才能打开,原告早已将钥匙交付给被告,厂房的电动门只有被告可以打开,但被告拒绝开门,将厂房门口的土地挖低,拒不配合且多次无理由恶意阻扰原告搬出厂房内的设备等物品,,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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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