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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关系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一、原告与被告实际为借贷关系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代理权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代理“XXX”项目,可以独立取得代理收益,被告授权原告代理的期限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共计25个月,原告支付代理费7万元,获得南京市沿江开发区的代理资格,原告同意在授权期限内委托被告代为处理所以涉及合同代理事项,并委托被告将代理收益发放至原告指定账户,被告保证原告取得代理权之保底收益,被告应当于每周一零时支付相应收益.
虽然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底收益的比例,但双方口头约定保底收益不低于年13%,且合同未约定任何原告代理被告的“千城万店”项目承担的风险,仅仅约定了被告保证原告的保底收益和收益支付的时间,原告仅仅需要支付费用并定期获取收益,没有参与任何实质性的代理事项,也没有参与任何经营管理,不符合代理的法律特征,原告与被告之间更符合借贷关系.
二、即便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仅仅为代理关系,被告的行为也构成了违约,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按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代理权合同》,第三条第(一)项第2款和第(二)项的约定,原告同意在授权期限内委托被告代为处理所以涉及合同代理事项,并委托被告将代理收益发放至原告指定账户,被告保证原告取得代理权之保底收益(双方口头约定保底收益为年利率13%),被告应当于每周一零时支付相应收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全部7万元代理费,但被告仅仅支付了6期收益给原告,且均未在合同约定的周一零时支付,之后被告就不再履行合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向被告催要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利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7万元代理费用和拖欠的保底收益.
三、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原告2017年9月12日签订合同当天,就转账给被告7万元,被告通过其一名叫岳大雁的员工的个人账户,于2017年10月6日转账给原告3800元,2017年10月18日转账给原告2800元,2017年10月25日转账给原告1700元,2017年11月6日转账给原告3300元,2017年11月10日转账给原告1800元,2017年11月20日转账给原告2000元,2017年11月20日之后,被告停止支付原告收益,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向被告提出返还7万元本金,被告也以公司上市等理由拖延,不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还是借贷关系,被告均应当按约支付原告保底收益,若被告不能按约支付保底收益,原告可以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7万元本金或代理费,并按照双方约定的不低于年利率13%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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