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x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一:李某某,男,汉族xx
联系电话:
被告二: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返还原告10万元出资;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一,2019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股东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与被告一共同投资设立公司,被告一作为公司创始人,原告作为联合创始人,原告出资10万元,不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为非在职股东,原告如果想参与公司管理,必须入职公司,原告与被告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利润分配按照《股权设置》章方式进行分红
.。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一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2019年8月19日,被告一注册了被告二南京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一是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原告入职被告二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参与被告二的管理
.。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二一直对外虚假宣传,且被告一拒绝向原告出示被告二的资金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原告于2019年10月从被告二处离职,并要求两被告返还全部出资10万元,被告一同意原告退出并退还原告全部出资,但一直拖延时间,原告多次和被告一协商无果,被告一甚至对原告进行恐吓。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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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