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尊敬法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贵院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仔细地阅读了所有的案卷材料,多次约谈了被告人,查找了相关的资料,现就被告人陈某某所涉嫌的罪名、犯罪事实以及在该案中所处的地位、影响量刑的具体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敬请采纳:
一、首先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1、犯罪所得数额低,数额过量刑起点不多。经销价金额10428(132*79)元,
2、因本案中的损失为10428元,被告已赔偿17222元给受害人,没有给受害人造成实际损失。同时也获得被害人的误解。
二、其次,被告人陈某某有以下法定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全部过程,态度好。
2、陈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陈某某在此之前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陈某某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犯罪也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其受所处工作环境的影响,没有意识到到此次行为是涉嫌销赃行为。
3、陈某某不应当贪小便宜,随意帮忙。做事应当谨小慎微。不做违法犯罪的事。
综上,辩护人认为陈某某的销赃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单处罚金或者缓刑.
whyLaw.com。以上意见希望能予以采纳,非常感谢。
此致
马鞍山雨山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江苏DD律师事务所
某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