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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案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共计142184.4元。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1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于2013年8月1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14年2月28日止,2016年8月2日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于2013年8月1号建立。2016年8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又签订了劳动合同续订书,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2016年8月3日,2019年8月2日终止。
    2019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向申请人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据申请人了解,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申请人的保险从业资格证书从2017年起所属其他保险公司(即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这一情况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是,申请人的从业资格证从开始职业一直所属于被申请人公司名下,如果要变更所属单位必须经过被申请人同意并取消所属关系,才能改变所属单位,申请人本人是无法自行变更。申请人的从业资格证突然变更所属单位,系由于被申请人内部管理的失误,不能归责于申请人,因此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被申请人以此为依据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whyLaw.com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日期: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申请人周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申请人,并查阅了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4月30日,被申请人因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向其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通知书中没有阐明申请人严重违反公司哪项规章制度,解除理由不明确。据申请人了解,解除原因可能系其保险从业资格证书从2017年起突然别更所属公司,由被申请人变更为其他保险公司(即小雨伞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但是,申请人的从业资格证从开始职业一直所属于被申请人公司名下,如果要变更所属单位必须经过被申请人同意并取消所属关系,才能改变所属单位,申请人本人是无法自行变更。申请人的从业资格证突然变更所属单位,系由于被申请人内部管理的失误,不能归责于申请人,因此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被申请人以此为依据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申请人的社保基数是由申请人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的,因此社
    综上,申请人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德本律师。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相关法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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