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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股权纠纷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常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裁判时参考。
    一、协议,特别是回购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1. 《合伙协议》表明了当事人的合同目的是出资设立某某某公司,通过公司经营获取收益.。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合法的经济收益,法律并不禁止。
    2. 被告作为控股股东,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回购股权,体现了当事人的商业判断,符合商业规律,不存在显示公平的问题,可以推断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 协议不会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依据《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某某某公司的公司章程对此没有另外的规定,该股权回购也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总之,协议包括回购股权的条款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合法有效的。
    二、回购条款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告是否应该承担回购股权的民事责任
    《合伙协议》第4条约定,“甲方承诺在合同签订一年内,甲方完不成400万的毛利润(净利润约为200万),甲方将承诺股权原价回购....”
     在被告的控制、操作下,某某某公司成立后并没有实际投资或经营,创造利润更是无从谈起,股权回购的条件已成就。
     三、被告应如何承担责任
     协议第4条原价回购,结合合伙协议第3条和被告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的收条,可以明确回购的对价是6万元。

                                    代理人
                                           年  月  日。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