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现住江苏省泰州市xx路,联系电话
被告:某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xx号,联系电话
第三人:南京雅西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西卡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xx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回购原告在雅西卡公司1.5%的股权,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判令被告支付股权回购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判令被告支付投资收益22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是雅西卡公司的最初发起人,以拟设立的雅西卡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发业务,寻找合作投资者。2015年10月6日被告和原告签订了《南京雅西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及《补充投资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参与雅西卡公司的发起设立,投入人民币60000元,占雅西卡公司股份的1.5%。被告作为大股东就成立后公司的业绩做了承诺:即如达不成目标,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无条件100%原价回购股权;年投资回报率低于10%时,由被告以现金形式向原告补足投资收益。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投资款,被告出具收条。
2016年1月11日,雅西卡公司注册成立,工商登记显示,原告持股1.5%,被告持股96%,法定代表人为被告
.。但公司并未实际进行经营,创造利润更无从谈起
.。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谈回购事宜,被告各种理由拖延,直至拒绝通信沟通、拒不办理。
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入所请。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