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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代理股权纠纷案件,诉请支付股权回购款

起诉状
    原告:常某,女,汉族,现住江苏省泰州市xx路,联系电话
    被告:某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八集镇xx号,联系电话
    第三人:南京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xx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回购原告在某某某公司1.5%的股权,并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 判令被告支付股权回购款6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whyLaw.com]。

    
    事实及理由:
    被告是某某某公司的最初发起人,以拟设立的某某某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发业务,寻找合作投资者。2015年8月25日被告和原告签订了《南京某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参与某某某公司的发起设立,投入人民币6万元,占某某某公司股份的1.5%。同时约定公司由被告自主经营自主发展,在合同签订一年内,完不成400万的毛利润(净利润为200万),被告将原价回购股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投资款,被告出具收条。
    2016年1月11日,某某某公司注册成立,工商登记显示,原告持股1.5%,被告持股96%,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但公司并未实际进行经营,创造利润更无从谈起。原告多次与被告商谈回购事宜,被告各种理由拖延,直至拒绝通信沟通、拒不办理。
    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拒不履行协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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