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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分两次向邱某某借款共计35万元,出具加盖“某某项目部”印章的收款收据,约定年利率20%,借款用于被告邢台项目部。顾某某出具承诺书确认借款本息共计70万元并承诺还款,但未按约履行;邱某某去世后,原告催款无果,故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厘清法律关系,为原告制定专业诉讼策略,全力维护继承人的合法债权。

2026/2/25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三原告系邱某某(已故)的法定继承人,邱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系表兄弟关系。2014年4月至5月,顾某某分两次向邱某某借款共计35万元,出具加盖“天津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邢台项目部”印章的收款收据,约定年利率20%,借款用于被告天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邢台项目部。2020年1月,顾某某出具承诺书确认借款本息共计70万元并承诺还款,但未按约履行;邱某某去世后,原告催款无果,故诉请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厘清法律关系,为原告制定专业诉讼策略,全力维护继承人的合法债权。被告天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其未设立邢台项目部,印章系伪造,与原告无借贷合意,顾某某非其员工,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两点:一是案涉35万元借款的债务人如何认定,被告顾某某是否为唯一还款主体;二是被告天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与案涉借款存在关联,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是原告诉请的利息计算标准及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顾律师凭借扎实的民间借贷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继承纠纷办案经验,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与辩论。顾律师向法院提交收款收据、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视频录像、户籍证明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邱某某与顾某某之间的借贷事实成立,三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合法;同时针对天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抗辩,指出收款收据加盖了该公司项目部印章,顾某某声称借款用于公司项目,主张公司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律师的举证逻辑缜密、论据充分,精准梳理了借贷关系的形成过程与继承事实,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三原告作为邱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主体适格,依法享有案涉债权;案涉借款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收款收据、承诺书及催款视频佐证,顾某某作为借款人应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关于天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担责,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设立过邢台项目部、印章合法有效,亦无法证明顾某某的借款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且借款未实际交付给公司,故认定公司与案涉借款无关联,不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利息,法院支持截至2020年5月底的利息35万元,2020年6月后的逾期利息以3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7%的4倍计算,对原告以70万元为基数计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顾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三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截至2020年5月底的利息35万元及2020年6月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分担。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律师团队接受原告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界定法律关系,为原告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庭审中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尽管法院未支持原告对天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请,但顾律师的专业代理成功推动法院认定了借贷事实及原告的继承权利,帮助原告全额追回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民间借贷-收据-去世-继承
撰稿:德本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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