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自原审被告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承接案涉精装修工程,后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将3#、6#楼及售楼处(一期)、10#、13#楼(二期)装修工程分包给被上诉人施工,双方签订相关协议并约定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工程验收合格后,双方因结算价款、未施工部分扣款、费用分摊及利息起算时间等产生争议,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部分诉请,上诉人不服,以结算价认定错误、应扣除分摊费用等为由提起上诉。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团队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与复杂法律关系,制定专业诉讼策略,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聚焦于四点:一是一、二期工程结算价认定是否正确,上诉人主张扣除一期未施工部分造价及调整二期结算价的理由是否成立;二是上诉人主张的二期项目206043元分摊费用是否应在本案中抵扣;三是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认定是否合法合理;四是原审被告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责任承担范围。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顾律师凭借扎实的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复杂纠纷办案经验,围绕
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质证与辩论。针对结算价争议,顾律师提交《成本结(决)算审批表》、微信沟通记录、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主张一期工程审批表经上诉人多部门签字确认,且上诉人未在催款时提出未施工异议,应按1385756元认定;二期工程原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与施工实际酌定扣款合理,增项费用应计入结算价。针对费用分摊与利息争议,顾律师指出上诉人主张的分摊费用无被上诉人签字确认,双方无明确约定,不应抵扣;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与验收、结算时间酌定利息起算点符合法律规定。律师的抗辩逻辑缜密、论据充分,精准回应上诉人全部上诉理由,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判决结果:
法院二审审理后确认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成立,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上诉人应支付相应工程款。法院认定一期工程结算价1385756元具有合同与证据依据,上诉人主张扣除未施工部分造价缺乏充分证据;二期工程原审法院酌定扣款28624.68元、计入增项费用42329.38元,结算价1921266.7元合理;上诉人主张的分摊费用无明确约定与签字确认,本案不予理涉;一审法院关于利息起算时间的认定符合案件实际与法律规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36元,由上诉人负担。即上诉人南京某某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季某某工程款469053.1元及相应利息(按不同基数分段计算);原审被告南京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上诉人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责任;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建筑工程律师团队接受被上诉人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复杂事实、精准界定法律关系,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制定了全面且具针对性的抗辩策略,庭审中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顾律师的专业代理成功推动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切实保障了被上诉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标签: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修-分包-工程验收
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