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被告胡某某诉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被告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与诉讼。
2024年11月6日,被告驾驶小型汽车在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隧道追尾原告驾驶的网约出租车,致原告车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当日送修,11月16日维修完毕,产生维修费8000元(被告及保险公司已付清),原告主张车辆停运11天造成损失6600元,诉请被告予以赔偿。被告辩称事故当日支付的1200元系停运损失,双方就该事宜已处理完毕,无需再赔偿,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为被告制定专业抗辩策略,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聚焦于两点:一是被告2024年11月6日向原告支付的1200元款项性质如何认定,是否为被告主张的停运损失;二是原、被告是否就案涉停运损失达成一次性处理的约定,被告是否仍需向原告赔偿停运损失;三是若需赔偿,原告主张的6600元停运损失金额是否合理,应如何核定停运损失的标准与最终数额。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侵权责任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交通事故纠纷办案经验,围绕
争议焦点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与辩论。史律师向法院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主张案涉1200元系双方协商确定的停运损失,且原告后续留言提及的“了结”应视为双方就事故全部纠纷达成处理合意,被告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金额,提出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营运收入,诉请金额过高。史律师的抗辩逻辑清晰、论据扎实,精准梳理案件款项往来与事实细节,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合理的停运损失;结合转账时间、后续维修费沟通等事实,推定被告支付的1200元为停运损失,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停运损失达成一次性处理的约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结合车辆属性、维修时长及营运实际,酌情认定停运损失按400元/天计算,11天合计4400元,扣除已支付的1200元,被告还需赔偿3200元,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潘某某停运损失32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接受被告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款项往来与事实细节,精准界定
争议焦点并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庭审中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史律师的专业抗辩成功推动法院认定案涉1200元为停运损失并在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大幅减少了被告的赔偿数额,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交通-事故责任-出租车-停运损失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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