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审中,被上诉人诉称与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承接六所幼儿园改造装修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结算确认剩余工程款243320元,上诉人未足额支付,故诉请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不服,主张与被上诉人无直接合同关系,《合作协议》公章真实性不认可,仅应按80%工程量支付186686元,故诉请撤销一审相关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为上诉人制定专业上诉抗辩策略,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
争议焦点聚焦于三点:一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合作协议》及工程量明细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二是案涉工程款数额应如何核定,上诉人主张按80%工程量支付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三是一审判决的工程款、利息及保全费等是否应予以调整。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史律师凭借扎实的合同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二审办案经验,围绕
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质证与辩论。史律师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谅解书等关键证据,主张被上诉人系案外人雇佣,上诉人仅代付工资,双方无直接合同关系;对《合作协议》公章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工程量明细中“最终以现场审计为准”未明确认可结算金额;结合和解协议中“完工80%工程量”的约定,主张工程款应按80%核算。史律师的抗辩逻辑缜密、论据充分,精准指出一审事实认定的争议点,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判决结果:
法院二审审理后确认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认定《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量明细上签字确认的行为具有认可工程款的意思表示,双方存在直接承揽合同关系。法院认为,和解协议中“80%工程量”约定不明,且案涉工程已实际使用,应按签字确认的工程款数额为基础核算;上诉人代付的8810元农民工工资应从工程款中扣除,一审未予扣除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上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234510元及对应利息(2024年9月28日至12月31日以243320元为基数,之后以2345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计算);支付被上诉人诉讼保全费1723元;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双方分担。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接受上诉人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辨析法律关系,针对一审判决的争议点制定了极具针对性的上诉策略,庭审中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史律师的专业抗辩成功推动法院扣除了代付的农民工工资,核减了工程款及保全费数额,切实为当事人减少了付款责任,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标签:合同-承揽合同-装修-工程款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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