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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中,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993567元、违约金及律师费、保函费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请。上诉人不服,认为案涉《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主体工程应属无效,且未认可被上诉人的结算单,一审认定工程价款错误,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上诉人制定专业上诉抗辩策略,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附图)

2026/2/25

案情简介:
     一审中,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993567元、违约金及律师费、保函费等,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请。上诉人不服,认为案涉《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因转包主体工程应属无效,且未认可被上诉人的结算单,一审认定工程价款错误,故诉请撤销一审相关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求或发回重审。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上诉人制定专业上诉抗辩策略,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两点:一是案涉《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上诉人将沥青砼面层工程转包的行为是否构成主体工程转包,合同是否应认定为无效;二是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应如何认定,上诉人未对结算单作出书面回应是否视为认可,一审认定的993567元工程款是否合法;三是若合同无效,上诉人是否仍需承担违约金、律师费及保全保函费,一审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否合理。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史律师凭借扎实的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二审办案经验,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质证与辩论。史律师向法院提交案涉项目合同协议书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上诉人将案涉工程主体的沥青砼面层工程转包给被上诉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应属无效;同时针对工程结算价款,提出上诉人已明确表示不认可结算金额,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一审以未书面异议认定认可结算单的结论有误,并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虚报沥青量的情形。史律师的抗辩逻辑缜密、论据充分,精准指出一审法律适用的问题,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建设工程法律规范的精准把控。

    判决结果
    法院二审审理后确认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另查明上诉人确将案涉工程主体的沥青砼面层工程转包给被上诉人,案涉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但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被上诉人有权主张工程价款。法院认为,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对结算单提出书面异议,亦未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一审认定工程价款993567元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则违约金条款无效,一审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标准过高,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保全保函费系被上诉人实际损失,上诉人应予支付,原审被告的连带担保责任仍成立。

    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工程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993567元及按LPR两倍计算的利息;维持一审关于上诉人支付律师费12242元、保全保函费505元,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委托后,组织律师谈论研究,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辨析法律关系,针对一审判决的争议点制定了极具针对性的上诉策略,庭审中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史律师的专业抗辩成功推动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并纠正了一审过高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切实为当事人减少了损失,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标签: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违约金
附图:
撰稿:德本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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