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23年4月其与被告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筹办南京市xx商会换届庆典晚宴,活动结束后被告赵某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原告活动款57000元,约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欠款57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厘清法律关系,为原告制定专业诉讼策略,全力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主要为两点:一是案涉承揽合同的相对方如何认定,被告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案涉活动款的支付责任;二是被告赵某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性质如何界定,其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案涉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与计算标准是否应按原告诉求予以支持。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凭借扎实的合同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商事纠纷办案经验,围绕
争议焦点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欠条、情况说明等关键证据,充分举证证明:原告员工刘海静系代表公司与被告沟通案涉活动事宜,被告赵某某作为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东勋公司名义承接案涉活动,案涉承揽合同的相对方应为原告与被告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赵某某个人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依法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欠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计算标准,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应按双方确认欠付金额的时间认定。姜律师的举证逻辑缜密、法律适用精准,充分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海静作为原告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赵某某系被告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案涉承揽合同相对方为原告与被告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欠付原告活动款57000元事实清楚,原告有权主张该笔款项及逾期利息;赵某某向原告员工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利息应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9日双方确认欠付金额之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南京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活动款57000元及对应逾期利息;被告赵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2338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事实、精准界定法律关系,为原告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庭审中专业举证、充分论证,切实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在二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姜律师凭借完整的证据链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成功帮助原告确认债权、厘清责任主体,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为原告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标签:合同-承揽合同-欠款-逾期利息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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