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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化工相关工作,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停产期间未支付工资,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工资、未缴社保损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共计63万余元。被告辩称双方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告入职时间为2018年且已达退休年龄,各项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且超过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为原告制定专业诉讼策略,全力维护原告合法劳动权益。(附图)

2026/2/25

案情简介
    原告郝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将被告新沂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原告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本案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其2007年10月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化工相关工作,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2024年4月至10月停产期间未支付工资,2025年4月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拖欠工资、未缴社保损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共计63万余元。被告辩称双方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告入职时间为2018年且已达退休年龄,各项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且超过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求。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为原告制定专业诉讼策略,全力维护原告合法劳动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三点:一是原、被告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时间,原告主张2007年10月入职是否具有事实依据;二是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为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原告达退休年龄后的用工关系应如何认定;三是原告主张的养老保险损失、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诉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各项诉请是否应得到支持。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凭借扎实的劳动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劳动争议办案经验,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与辩论。刘律师向法院提交谈话录音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原告2007年10月即入职被告公司,且双方存在实质性的劳动关系特征;针对被告提出的时效抗辩和法律关系抗辩,刘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逐一精准反驳,厘清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界定标准、仲裁时效的起算节点,同时举证证明被告未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庭审应对逻辑缜密、论据充分,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劳动法律规范的精准把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2007年10月入职被告公司,双方自此建立劳动关系,2017年原告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终止,后续用工按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处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超仲裁时效,违法解除赔偿金因劳动关系已法定终止不予支持,2024年4月至10月因公司停产原告未提供劳动,拖欠工资诉求无依据;但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保的行为违法,且原告已无法补缴社保,其主张的养老保险损失未超仲裁时效,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9个月工资标准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新沂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郝某某支付基本养老保险损失4292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控劳动法律要点,为原告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庭审中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尽管因案件客观事实,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未获支持,但刘律师的专业代理成功推动法院认定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依法为原告争取到社保损失赔偿,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劳动权益。
    
标签:劳动-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社保-工资-解除
附图:
撰稿:德本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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