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朱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借到花呗30000元并约定11月9日归还,李某某当日向朱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马鞍山某某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该笔款项。还款期限届满后朱某某未还款,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李某某诉请,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朱某某提交绿化工程相关合同复印件,主张案涉款项并非民间借贷、其转账30000元已还清案涉借款,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史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为朱某某制定专业上诉抗辩策略,全力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聚焦于三点:一是案涉30000元款项的法律关系性质,是否为朱某某主张的绿化工程转包款,而非民间借贷本金;二是朱某某后续向李某某转账的30000元,是否应认定为案涉借款的还款,案涉借款是否已清偿完毕;三是若案涉借款未清偿,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如何认定,一审判决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否合法合理。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史律师凭借扎实的民商事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上诉案件办案经验,围绕
争议焦点展开充分的举证、质证与辩论。史律师针对案涉款项性质,提交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佐证双方存在工程转包关系,结合债务清偿的法定顺序,提出案涉借款系最早到期债务,朱某某的转账应优先抵偿该笔借款的抗辩意见,对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提出精准质疑,庭审应对逻辑缜密、论据充分,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判决结果:
法院二审审理后确认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另查明案涉30000元借款包含在双方2021年12月结算的168000元欠款中,且双方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至2021年年底,朱某某虽转账30000元,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款项系清偿案涉借款。法院认为,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朱某某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已清偿,应承担还款责任,但一审判决认定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不当,应予纠正。
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朱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某借款3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朱某某负担。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史律师接受朱某某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辨析法律关系,针对一审判决的争议点制定了极具针对性的上诉策略,庭审中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虽因案件客观证据限制,朱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未获支持,但史律师的专业抗辩成功推动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中逾期利息起算时间的错误认定,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案件审理中展现出的扎实法律素养、严谨的办案思路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充分彰显了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程序中的专业实力与职业担当,体现了律所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水准。
标签:民间借贷-借条-花呗-工程转包款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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