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韩某某驾驶登记在连云港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财物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人民某某保险连云港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在鼎和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投保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人民某某保险连云港市分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8000元。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360日、护理期210日、营养期210日,遂诉请四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6658元并承担诉讼费。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为原告制定专业诉讼策略,全力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集中在四点:一是原告单方委托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是否合法有效,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二是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及金额是否合理,相关证据能否予以采信;三是原告主张的手机、电动车辆等财物损失是否与案涉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关联,应否支持;四是各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鉴定费、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应由谁承担。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侵权纠纷办案经验,围绕
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质证与辩论。刘律师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收入证明、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原告因事故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有力佐证伤残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客观性,同时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误工损失证据不足、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等抗辩意见,逐一作出精准回应与反驳,厘清各被告的赔偿责任划分,展现出严谨的法律思维、扎实的举证能力和出色的庭审应对水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案涉交通事故中韩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损失应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按约赔付。原告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由有资质机构作出,被告无相反证据反驳,予以采信;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项目依法核定,酌定支持部分自行购药费用,按批发零售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酌情认定车辆损失1000元,对无法证明与事故相关的财物损失不予支持;鉴定费系查明损失的必要费用,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民某某保险连云港市分公司赔偿原告181000元;被告鼎和某某保险深圳分公司赔偿原告158876.9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7元,由原告负担1648元,被告韩某某负担919元。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控法律要点,为原告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庭审中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成功为原告争取到合法合理的赔偿。
标签: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交强险-伤残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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