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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按约支付租金52528元,但其施工时被土地所有权人某部队制止,无法使用案涉土地。经查,案涉土地权属存在争议,法院已判决被告向某部队返还该土地,被告未交付无权属争议的土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71000元及利息、退还租金5252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为原告制定专业诉讼策略,全力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附图)

2026/2/25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书》,承租被告约6.7亩土地,原告按约支付租金52528元,还支出场地回填费244000元、拆迁补偿款27000元,但其施工时被土地所有权人某部队制止,无法使用案涉土地。经查,案涉土地权属存在争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决被告向某部队返还该土地,被告未交付无权属争议的土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诉请法院确认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71000元及利息、退还租金5252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为原告制定专业诉讼策略,全力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辩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原告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系自身过错,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两点:一是被告是否依约向原告交付了符合约定的案涉土地,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是原告是否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权,其主张的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及退还租金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与辩论。刘律师向法院提交土地租赁合同、付款凭证、相关生效判决书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无权利瑕疵的租赁土地,且原告因权属问题无法实际使用土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被告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退还相应租金。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抗辩,刘律师亦结合案件事实作出精准回应,厘清案件责任划分,展现出严谨的法律思维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非案涉土地所有权人,但具备对土地的控制支配能力,且已实际将土地交付原告,原告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计划建设厂房被阻,并非被告违约所致;原告虽无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但被告庭审中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认可,酌定合同于2025年6月30日(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关于租金退还,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25年7月1日至11月30日的租赁费2752.32元,驳回原告利息主张;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70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70元。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控法律要点,为原告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庭审中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最大程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诉讼权利。
标签:合同-土地经营权-土地租赁-出租合同-解除-赔偿损失
附图:
撰稿:德本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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