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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将相关工程发包给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7266600元,该公司2018年9月将此债权转让给魏某某,魏某某又于2024年10月将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经催要未付款,故诉请被告支付欠款72666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保全费用。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代表被告应诉,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专业抗辩意见,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附图)

2026/2/25

案情简介
      被告将相关工程发包给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7266600元,该公司2018年9月将此债权转让给魏某某,魏某某又于2024年10月将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经催要未付款,故诉请被告支付欠款72666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保全费用。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代表被告应诉,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专业抗辩意见,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一是案涉工程总造价金额如何认定,原告主张的7266600元与被告抗辩的6902263.22元哪一数额合法有效,被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应否扣除;二是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魏某某2018年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魏某某是否合法取得案涉债权;三是魏某某与原告2024年的二次债权转让是否具备合法基础,原告是否有权向被告主张案涉债权。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围绕争议焦点为被告制定精准抗辩策略:抗辩原告主张的工程总价错误,应按三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6902263.22元认定,且被告已支付的1550000元工程款应予以扣除;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被告收到原告债权转让通知之日起计算。同时,针对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刘律师结合案件证据与法律规定,与其他当事人及代理人展开专业质证与辩论,庭审应对逻辑缜密、论据充分,充分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辩护能力。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魏某某的债权转让协议,因转让对价显著不合理、无真实债权债务关系,且该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实质性减损,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无效;魏某某未合法取得案涉债权,其与原告的二次债权转让亦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且双方无真实转让意思表示,该转让行为同样无效。案涉工程虽未最终结算,诉讼时效未开始起算,但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连云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6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766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把控法律要点,围绕核心争议点提出的专业抗辩意见,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最终助力当事人取得胜诉结果,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标签: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工程款-造价
附图:
撰稿:德本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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