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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承接白桥镇相关道路提升改造的沥青砼工程,朱某某为该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工程完工后,原告两次向被告邮寄决算书、催款函,主张工程款993567元,被告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付款。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某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代表两被告应诉,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专业抗辩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附图)

2026/2/25

案情简介
      原告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承接白桥镇相关道路提升改造的沥青砼工程,朱某某为该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工程完工后,原告两次向被告邮寄决算书、催款函,主张工程款993567元,被告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付款。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某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朱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史律师代表两被告应诉,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专业抗辩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一是案涉《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被告主张的合同无效能否成立;二是案涉工程是否完成有效结算,原告主张的993567元工程款金额是否应予认可;三是主合同若无效,朱某某的担保责任是否随之无效,其是否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同时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保函费等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史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为两被告提出针对性抗辩:案涉合同无效,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故违约金、律师费主张无法律依据;主合同无效则担保从合同亦无效,朱某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虚报工程量,且邮寄的结算材料未由合同约定收件人签收,工程未完成合法结算,不应认可原告诉求的工程款金额。原告则举证证明已按合同约定邮寄结算材料,被告未在约定期限提出异议,合同及担保约定合法有效,工程款金额应予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沥青砼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被告未举证证明合同无效,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告已按约完成工程施工,且按合同约定地址邮寄结算书、催款函,被告已签收且未在约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亦未申请工程鉴定,应认可原告主张的993567元工程款金额。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函费均符合合同约定,朱某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约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93567元,并自2025年1月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支付原告律师费12242元、保全保函费505元;被告朱某某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8852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史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制定严谨的抗辩策略,庭审中精准质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
标签: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沥青砼-决算-工程款-违约金-
附图:
撰稿:德本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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