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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朱某某以花呗支付方式向其借款3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朱某某在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史律师的专业代理下辩称,案涉借款已完成偿还,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附图)

2026/2/25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被告朱某某以花呗支付方式向其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11月9日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并自2021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被告朱某某在史律师的专业代理下辩称,案涉借款已完成偿还,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无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提交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朱某某亦提交了转账记录作为抗辩证据。法院经核查确认,2021年10月27日朱某某向李某某出具借条,明确借到花呗3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同日李某某通过花呗向朱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马鞍山居家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支付3万元;且原、被告在2021年12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双方存在总计168000元的债权债务往来,与案涉3万元借款形成关联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朱某某是否已偿还案涉3万元借款,原告主张的还款及逾期利息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原告李某某认为,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史律师作为被告朱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结合案件证据与事实,为当事人提出专业抗辩意见,认为被告已完成案涉借款的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关联性、证明力进行精准质证,就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与案涉借款的关联性作出详细阐述,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出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严谨的诉讼代理思路

    法院针对争议焦点审查证据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虽真实,但无法证明该款项用于偿还案涉3万元借款,且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能证实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若已还款却未收回借条的行为亦不符合常理,故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未予采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朱某某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3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符合法律规定,但利率标准应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而非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以3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11月1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史律师接受委托后,秉持专业、负责的职业态度,为被告朱某某制定了针对性的抗辩策略,全程严谨质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标签:民间借贷-花呗-逾期利息-借条-转账-聊天
附图:
撰稿:德本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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