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句容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将被告江苏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林某某、吕某某诉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被告吕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于2024年4月8日立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吕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其余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2021年被告因工程施工需要,与原告达成挖机作业承揽合作,施工完毕后结算台班费共计30万元,原告已开具相应发票。经催要,被告吕某某于2023年1月20日出具欠条,后仅支付5万元,剩余17万元未付,故诉请三被告支付剩余挖机款17万元及自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的利息。被告吕某某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合同相对人应为原告法定代表人个人,其余二被告非适格主体,且利息应自欠条出具之日起计算。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吕某某委托后,全面梳理合同履行事实、付款记录、欠条等证据,厘清合同主体与责任边界,制定精准抗辩策略,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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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聚焦于三点:一是原告句容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是否为案涉承揽合同的适格主体;二是被告江苏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林某某是否为适格被告,是否应与吕某某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三是案涉利息的起算时间应认定为2022年1月21日还是欠条出具之日2023年1月20日。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凭借扎实的合同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承揽合同纠纷办案经验,围绕
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质证与辩论。姜律师向法院提交欠条原件、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主张:其一,欠条明确载明欠付原告法定代表人个人挖机费用,原告虽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系合同相对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其二,江苏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林某某未参与合同订立与履行,无证据证明其与案涉债务存在关联,不应列为被告;其三,利息起算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欠款确认之日”原则,欠条出具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原告主张自2022年1月21日起算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律师的抗辩逻辑缜密、论据充分,精准锁定案件核心争议点,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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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持有吕某某出具给其法定代表人的欠条原件且接收了部分款项,应认定为适格原告;但原告仅凭发票和付款明细,不足以证明其与江苏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故驳回对该公司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吕某某自认系合同一方当事人,法院确认原告与吕某某为案涉承揽合同的双方主体。关于利息起算时间,法院采纳吕某某的抗辩意见,认定应自欠条出具之日(2023年1月20日)起计算,原告主张的2022年1月21日缺乏依据。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句容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挖机款17万元及相应利息(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被告吕某某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界定合同主体与责任边界,针对核心争议点制定了极具针对性的抗辩策略。庭审中,姜律师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成功推动法院驳回原告对其余二被告的诉讼请求,并纠正了利息起算时间,大幅减轻了吕某某的责任负担,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案件审理中展现出的扎实法律素养、严谨的办案思路、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和对承揽合同纠纷法律规范的精准适用,充分彰显了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丰富办案经验与高度的职业担当,切实以专业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标签:合同-承揽合同-挖机款-台班费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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