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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某某因与上诉人南京某某装饰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孙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凭借扎实的劳动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办案经验,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成功推动法院维持一审中支持孙某某核心权益的判决结果,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附图)

2025/8/28

案情简介
    上诉人孙某某因与上诉人南京某某装饰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孙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2021年9月25日,孙某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九级工伤,南京某某装饰分公司未在法定30日内申报工伤,后孙某某从工伤保险基金获赔部分待遇。因双方就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产生争议,孙某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装饰分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孙某某主张装饰分公司应按票面金额支付医疗费、补足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支付更多护理费;装饰分公司则辩称已足额支付工资、无需承担护理费,仅同意按社保核定标准赔付医疗费。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工伤认定材料、医疗票据、工资流水等证据,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制定上诉抗辩策略,全力维护孙某某的工伤合法权益。

    ##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三点:一是孙某某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装饰分公司是否欠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二是一审法院酌定的护理期及护理费标准是否适当,孙某某主张的更高护理费是否应予支持;三是装饰分公司未按期申报工伤,孙某某在此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应按票面金额赔付还是按社保部门核定标准赔付。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凭借扎实的劳动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办案经验,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质证与辩论。姜律师向法院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票据、出院医嘱、工资发放记录等关键证据,主张:其一,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孙某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年终奖)计算,装饰分公司未足额发放,应补足差额;其二,孙某某髌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要求患肢抬高消肿,住院及休息期间均需护理,护理费应按实际需求核算;其三,装饰分公司未按期申报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此期间的医疗费应由公司全额承担。律师的抗辩逻辑缜密、论据充分,精准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 判决结果
    法院经二审审理认定,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明确:其一,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孙某某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年终奖折算)10903.36元/月计算,一审核定的欠付工资22913.06元合法有据;其二,孙某某伤情确需护理,一审结合其住院天数、医嘱休息时间酌定护理期90天、护理费80元/天,标准适当;其三,装饰分公司未按期申报工伤,应承担此期间的医疗费,但需按社保部门核定标准赔付,而非票面金额,孙某某需配合提供票据。最终判决维持一审结果:南京某某装饰分公司按社保核定标准支付孙某某医疗费,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00元、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7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913.06元,驳回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孙某某委托后,针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核心争议点,深入剖析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要点,制定了针对性极强的上诉策略。庭审中,姜律师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成功推动法院维持一审中支持孙某某核心权益的判决结果,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其在案件审理中展现出的扎实劳动法律素养、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严谨的辩护思路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充分彰显了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在劳动争议尤其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丰富办案经验与高度的职业担当,体现了律所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水准。
    
标签:劳动-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附图:
撰稿:德本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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