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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某某与房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房某某,包括微信及银行转账、现金、苹果手机、黄金戒指等,诉请撤销赠与行为,要求房某某返还相应款项、物品及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施某某同意原告诉请;被告房某某辩称,施某某告知其已分居,双方存在经济往来,部分款项系补偿款及共同消费,不属于赠与,仅同意返还黄金戒指。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房某某委托后,全面梳理双方资金往来明细、补偿协议等证据,厘清款项性质与赠与范围,制定精准抗辩策略。

2025/8/28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施某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底至2023年期间,施某某与房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房某某,包括微信及银行转账、现金、苹果手机、黄金戒指等,扣除房某某向施某某的转账后,赠与金额合计317427元,故诉请撤销赠与行为,要求房某某返还相应款项、物品及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施某某同意原告诉请;被告房某某辩称,施某某告知其已分居,双方存在经济往来,部分款项系补偿款及共同消费,不属于赠与,仅同意返还黄金戒指。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律师团队接受房某某委托后,全面梳理双方资金往来明细、补偿协议等证据,厘清款项性质与赠与范围,制定精准抗辩策略,依法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四点:一是施某某与房某某之间的财产转移行为是否构成赠与,该赠与行为是否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二是案涉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约定的23万元补偿款是否应从返还金额中扣除;三是赠与财产的具体范围与金额如何认定,房某某向施某某的转账是否应全额抵扣;四是原告主张返还苹果手机的诉求是否具有事实依据。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凭借扎实的婚姻家庭与合同法律专业功底,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质证与辩论。姜律师向法院提交补偿协议、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主张:其一,施某某与房某某签订的补偿协议系针对人身损害的合理补偿,不属赠与,应依法扣除;其二,双方存在频繁经济往来,房某某的转账应全额抵扣,且部分款项用于共同消费,并非无偿赠与;其三,原告主张的苹果手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赠与房某某,不应支持返还。律师的抗辩逻辑缜密、论据充分,精准区分不同性质款项的法律边界,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施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房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其向房某某转移财产的行为构成赠与,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侵害原告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应属无效;案涉补偿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且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亦属无效,约定的23万元补偿款仍需返还;关于赠与金额,扣除房某某合理转账抵扣后,法院核定应返还金额为272127元;原告主张返还苹果手机,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赠与房某某,故未予支持;房某某同意返还黄金戒指,法院予以确认。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施某某向房某某赠与272127元及黄金戒指一枚的行为无效;二、房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某272127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以272127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房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金戒指一枚;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1.38元,由原告负担796.41元,房某某负担5454.97元。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律师团队接受房某某委托后,多次研究分析案情,深入梳理复杂的资金往来与证据材料,精准界定款项性质与赠与范围,制定了针对性极强的抗辩策略。庭审中,姜律师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成功推动法院核减了部分返还金额,驳回了原告关于苹果手机的诉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婚姻-赠与-返还-小三-情人-第三者-夫妻共同财产-黄金戒指
撰稿:德本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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