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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车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仇某某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担任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有力辩护,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附图)

2025/8/28

案情简介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车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仇某某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担任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本案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李某某的辩护人姜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车某某、李某某伙同上家,在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与卡主对接并使用其银行卡、手机转移隐匿犯罪资金;被告人仇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为网络违法犯罪转账,仍提供名下四张银行卡及手机、密码,其银行卡内转入违法犯罪资金44万余元,其中查证涉及7起诈骗犯罪所得19万余元。车某某、李某某各获利1000元,仇某某获利17631元,三被告人均涉嫌相关刑事犯罪。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李某某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实涉案情节与违法所得情况,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制定专业辩护策略,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三点:一是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应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减轻处罚;二是李某某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是否成立,能否据此获得从宽处理;三是李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量刑幅度应如何合理确定。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凭借扎实的刑事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涉财产类刑事犯罪辩护经验,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专业、严谨的辩护。姜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同时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其一,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对接卡主、按上家指令操作转账,未参与组织策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其三,李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还额外缴纳20000元补偿被害人损失,积极退赃退赔,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其四,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良好,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律师的辩护意见逻辑清晰、论据充分,精准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既尊重控方指控的核心事实,又充分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展现出出色的刑事辩护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车某某、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但仇某某的行为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指控罪名予以纠正;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仇某某系自首,车某某、李某某系坦白,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仇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车某某、李某某主动退赃,李某某还主动补偿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姜律师提出的李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考量其犯罪数额、前科情况,认为不宜适用缓刑。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车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三、被告人仇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四、追缴三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李某某退赔的200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某某委托后,秉持专业、严谨的刑事辩护理念,深入剖析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要点,精准锁定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核心量刑情节,提出的多项关键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成功为李某某争取到减轻、从宽处罚的量刑结果,大幅降低了其刑罚幅度。姜律师在案件审理中展现出的扎实刑事法律素养、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严谨的辩护思路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充分彰显了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丰富办案经验与高度的职业担当,体现了律所在刑事诉讼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法律服务水准。
标签:刑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轻
附图:
撰稿:德本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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