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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租赁原告房屋,后后经原告同意,将房屋退还给原告。原告不认可退还房屋,要求支付租金70万。三被告共同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审理中三被告同时提起反诉。经本律师成功争辩,最终法院判决只支付租金15万。  

2025/8/28

案情简介
    原告郭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将被告王某某、张某某、侯某某诉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三被告共同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审理中三被告同时提起反诉。法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2021年6月20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滁州来安某商铺出租给三被告,租期6年,首年租金60万元、第二年80万元,装修免租期至2021年11月30日,物业费3元/月/㎡由被告承担,被告已支付押金5万元、租金5万元。原告称被告自2021年12月租期开始后,拖欠13个月房租65万元、物业费145392元,诉请被告支付合计795392元。三被告辩称2022年3月已与原告协商解除合同,且原告承诺免费使用,原告主张物业费主体不适格,同时反诉请求确认合同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原告返还押金及租金10万元,并支付被告垫付的接水、房屋维修费用。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同条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厘清租赁关系解除时间与费用承担边界,制定针对性的本诉抗辩与反诉诉讼策略,全力维护三被告的合法权益。

    ##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四点:一是案涉《商铺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应认定为2022年3月31日还是原告主张的2022年年底;二是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主张的13个月房租及物业费,租金与物业费的计算期间、标准如何确定;三是原告是否应返还被告已支付的5万元押金及5万元租金;四是被告主张的接通自来水费8800元、房屋漏水维修费22000元是否应由原告承担。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凭借扎实的合同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租赁合同纠纷办案经验,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质证与辩论。姜律师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录音、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充分证明2022年3月21日被告已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并于3月底返还商铺,原告明确表示同意,且后续被告协助原告挂牌出租商铺,双方合同已实际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针对租金与物业费,律师指出被告仅实际占用商铺4个月,原告主张13个月费用无事实依据,且物业费虽由被告承担,但原告无权直接主张该费用;针对反诉请求,律师主张原告应返还押金与租金,同时被告垫付的接水、维修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律师的抗辩与反诉主张逻辑缜密、论据充分,精准回应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就2022年3月31日解除租赁合同已达成合意,且被告后续协助原告挂牌出租,合同应认定为2022年3月31日解除;被告实际占用商铺期间为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扣除已支付的押金5万元、租金5万元,仍需支付原告未付租金10万元;双方约定物业费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未缴纳致原告被物业公司催缴,被告应支付该期间物业费44736元。对于反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已支付的押金与租金已折抵未付租金,原告无需返还;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漏水维修费用的合理性,且合同约定毛坯房装修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接水费用亦无有效证据佐证,故对该两项费用主张不予支持,驳回被告其他反诉请求。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原被告2021年6月2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二、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未付租金10万元、物业费44736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三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4808元,三被告负担10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自行承担。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三被告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界定合同解除时间与费用承担范围,针对本诉与反诉制定了全面且具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庭审中,姜律师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成功推动法院认定合同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大幅减少了被告需支付的房租与物业费金额,驳回了原告的不合理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合法权益。其在案件审理中展现出的扎实法律素养、严谨的办案思路、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和对租赁合同纠纷法律规范的精准适用,充分彰显了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丰富办案经验与高度的职业担当,切实以专业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标签:合同-房屋-租赁-解除
撰稿:德本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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