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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贾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2500万,被告人吴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担任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经本律师依法辩护,最终被从轻处罚。

2025/8/28

案情简介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被告人贾某某、吴某某、立某某提起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担任辩护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本案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经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案外人徐某某、成某某等人控制多家关联公司,以投资多个项目为名,承诺保本保息的高年化收益,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7亿余元,造成大量投资人本金未兑付。2016年3月,常州某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隶属于上述关联公司),被告人贾某某任实际负责人、吴某某任销售总监、立某某任团队经理,该公司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向259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2547万余元,造成190名参与人损失1436万余元。其中吴某某参与吸收资金2526万余元,未兑付金额1310万余元,案发后主动投案并退还部分集资参与人本金。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吴某某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实涉案金额与退赔情况,结合刑法相关规定制定专业辩护策略,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聚焦于三点:一是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构成从犯;二是吴某某的自首、退赔等情节是否成立,能否据此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吴某某的犯罪情节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量刑幅度应如何确定。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凭借扎实的刑事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非法集资类案件辩护经验,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专业、严谨的辩护。姜律师提出针对性辩护意见:其一,吴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仅作为销售总监执行上级安排,未参与公司决策与资金控制,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三,吴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退还部分集资参与人本金,主观悔罪态度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姜律师的辩护意见逻辑清晰、论据充分,精准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既尊重控方指控的核心事实,又充分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展现出出色的刑事辩护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贾某某、吴某某、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法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与案外人系共同犯罪,均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贾某某在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吴某某、立某某案发后退还部分集资参与人本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采纳了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提出的吴某某构成自首、从犯、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但综合考虑其涉案金额、未兑付规模等情节,认为不宜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被告人贾某某此前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二、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三、被告人立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四、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被告人吴某某委托后,秉持专业、严谨的刑事辩护理念,深入剖析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要点,精准锁定自首、从犯、退赔等核心量刑情节,提出的多项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量刑结果。姜律师在案件审理中展现出的扎实刑事法律素养、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严谨的辩护思路和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充分彰显了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实力、丰富办案经验与高度的职业担当,体现了律所在刑事诉讼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法律服务水准。
    
标签:刑事-吸收公众存款罪-从轻
撰稿:德本
编辑:王庆磊夏骏艺
审核:杨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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