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陀某某因运输合同纠纷将被告何某某、江苏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原告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本案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何某某、贵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2023年5月31日其在被告江苏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货运平台发布运输订单,委托被告何某某运输150箱牛奶,约定运费1600元。货物送达后,收货方清点发现缺少75箱单价108元的牛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8100元。原告多次主张赔偿未果,故诉请三被告共同赔偿货物损失8100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江苏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其仅为平台经营者,非运输合同相对方,已尽到平台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贵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亦提交书面答辩状提出相同抗辩。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全面梳理平台订单、运输协议、货损证明等证据,厘清各方法律关系,制定精准诉讼策略,全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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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聚焦于两点:一是被告何某某作为实际承运人,是否因货物短少构成违约,是否应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8100元及约定的律师费3000元;二是被告江苏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货运平台经营者,是否为案涉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凭借扎实的合同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运输纠纷办案经验,围绕
争议焦点展开充分举证、质证与辩论。姜律师向法院提交平台运输订单、《货物运输协议》、发货单、收货清点记录、出售方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律师费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原告与何某某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已依约支付运费,而何某某作为承运人未尽到货物安全运输义务,导致货物短少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责任,且律师费系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范围,何某某亦应支付;针对两平台公司的抗辩,姜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明确平台仅为撮合交易的中介,未参与实际运输,并非合同相对方,其抗辩具有法律依据。律师的举证逻辑缜密、论据充分,精准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展现出出色的专业诉讼代理能力和对案件细节的精准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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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陀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平台撮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支付运费,何某某作为承运人未尽到将货物安全完整运输至约定地点的义务,造成货物短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8100元货物损失有充分证据佐证,牛奶单价亦符合市场标准,律师费系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费用,法院均予以支持。被告江苏某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贵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仅为货运平台经营者,仅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服务,并非案涉运输合同的相对方,未参与实际运输环节,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陀某某货物损失8100元;二、被告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陀某某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陀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深入梳理案件事实、精准界定运输合同相对方与平台经营者的不同法律地位,针对核心争议点制定了极具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庭审中,姜律师专业举证、据理力争,充分履行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成功推动法院认定被告何某某的违约事实,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帮助原告依法追回货物损失并获赔律师费,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案件审理中展现出的扎实法律素养、严谨的办案思路、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和对运输合同纠纷法律规范的精准适用,充分彰显了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丰富办案经验与高度的职业担当,切实以专业法律服务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标签:合同-运输合同-货物短少-赔偿损失-货运平台-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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