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闫某某因工伤待遇争议向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安徽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委托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担任委托代理人,全程参与仲裁调解程序。本案系典型的工伤待遇纠纷,申请人闫某某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发生工伤后,双方就工伤赔偿相关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申请人遂提起仲裁,主张合法的工伤待遇权益。
申请人提出多项仲裁请求,包括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以及医疗费40453.08元、停工留薪待遇8000元、护理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4005.2元等各项工伤相关费用。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对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标准,积极与申请人及仲裁委沟通协调,为纠纷的妥善化解搭建专业沟通桥梁,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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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
争议焦点聚焦于两点:一是申请人主张的各项工伤待遇赔偿金额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工伤赔偿相关标准,各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数额是否合理;二是双方就工伤赔偿的支付方式、履行期限及后续保险理赔事宜如何达成一致,能否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同时明确双方后续的权利义务。
仲裁调解过程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凭借扎实的劳动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工伤纠纷调解经验,围绕
争议焦点展开专业沟通与协商。姜律师一方面结合工伤认定结果、伤残等级鉴定等关键事实,依据法定赔偿标准对申请人主张的各项费用进行专业核算,明确合理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另一方面积极倾听申请人的诉求,兼顾被申请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就赔偿总额、支付期限、保险理赔配合义务等核心问题与申请人进行多次磋商,同时配合仲裁委的调解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既保障申请人的工伤待遇权益,也为被申请人厘清后续履行的相关义务,展现出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和专业的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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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在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经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的专业推动与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仲裁委依法确认并出具仲裁调解书:
1. 被申请人安徽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闫某某一次性支付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在内的所有工伤相关赔偿费用,合计160000元,款项汇至申请人指定的农业银行账户;
2. 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闫某某配合被申请人办理保险理赔相关事宜,因本次工伤所获的保险理赔款项全额支付给被申请人;
3. 申请人收到上述160000元赔偿款项后,双方就本次工伤待遇争议再无其他纠纷。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句容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中,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姜律师接受被申请人委托后,始终以专业、严谨的态度处理案件,精准把握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和调解要点,在维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姜律师凭借出色的沟通协调能力、扎实的劳动法律素养和丰富的纠纷调解经验,协助双方高效化解了工伤待遇争议,既避免了冗长的仲裁审理程序,又实现了双方权益的平衡,达成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充分彰显了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在劳动人事争议尤其是工伤待遇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丰富办案经验与高度的职业担当,也体现了律所凭借专业法律服务助力纠纷高效化解的专业水准。
标签:劳动-仲裁-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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