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名,指因过失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管理制度及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不合格装备设施导致人员重伤、死亡、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作战任务等后果,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犯罪主体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构成要件: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名,指因过失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或军事设施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管理制度及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不合格装备设施导致人员重伤、死亡、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作战任务等后果,主观责任形式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犯罪主体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认定:
立案标准:
量刑情节:
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如多人重伤/死亡、直接导致战斗失利、重大经济损失达十万元以上等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主观过失、自然人主体限定及以严重后果为客观构成要件.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