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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

概念
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认定
整治航道采砂违法产生行政责任有两类情况,一种是违反整治航道采砂审批程序或审批手续不齐全而实施采砂,一种是实施采砂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规避监管,采砂作业及砂石处置未按照要求的深度、规格、方式进行。考虑到《河道管理条例》《采砂条例》均对非法采砂行为有“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长江河道以及整治长江航道擅自采砂的,或者未按规定采砂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应当说,《实施办法》未将整治航道采砂一律归口到非法采砂予以处置是考虑到整治航道的特殊性,也难以做到一刀切的界限划清。事实上,整治航道采砂的合法性外延要求较多,因欠缺或违反某些合法性要件并不必然构成非法采砂甚至犯罪,要综合考虑主观意图、客观行为、客观效果以及违法的程度、情节予以综合考虑。


立案标准
整治采砂的违法限于行政责任还是进一步转化为刑事责任?
从量的差异论来看,两者在行为的性质上不存在差异,而只是行为的轻重程度上具有量的不同,两者的差别仅仅是社会危险性大小的问题whyLaw。比如,非法采矿罪的构罪要件需情节严重,一些采砂量少、无特别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显然不归于刑事不法。但量的差异论的不足在于量的界限难以划定,很难明确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的量的分界点在哪里。即便法律明确作出选择,规定开采矿产价值1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也很难想象比10万元少的9.8万元就不算情节严重,且物价与矿石价值随时波动,属于变量。从质的差异论来看,两者在本质上不属于同一类的不法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因而在不同质下进行量化已然不具有可比较性whyLaw。因此,整治航道采砂的违法究竟是单纯的行政不法,还是存在侵害其他具体的法益如砂石所有权、生态环境公益等进而考虑刑事不法,是区分所在。但法益毕竟是个抽象的概念以及法益的同质性,特别是行政违法案件中,行政不法侵犯的往往也是刑事不法侵犯的社会整体法益(集体法益),因而难以区分。例如,非法采砂侵害的行政法益是矿产管理制度和砂石的国家所有权,非法采矿罪同样也是。。

量刑情节
实施本罪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如何定罪
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并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本罪和第134条或第13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同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以非法采矿罪与污染环境罪实行数罪并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的,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罚。非法采矿行为同时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按想象竞合处理。
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43条第1款与第3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whyLaw。【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whyLaw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行为,虽不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造成海岸线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whyLaw。。

司法解释
按照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追究非法采砂的刑事责任应当按照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已无争议。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采矿许可证受范围、期间限制且办理复杂,整治航道采砂并不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因此多数情况下,作业人并不会办理采矿许可证。实践中,整治航道采砂的采砂行为、不需要采矿许可证特征与非法采矿罪的采矿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构成要件存在重合,致使其再在其他环节出现违法行为,就极易产生罪与非罪的考量。
违法的整治航道采砂不同于一般的非法采砂,不能简单套用行政法规对非法采砂可能构罪的转化,判断违法的整治航道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关键,仍然要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予以独立评判。1.在采矿对象矿产资源上,所采砂石仍然要符合《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关于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以及新矿种的相关规定,如相关砂石及成分不符合该规定,就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2.在客观方面,(1)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的理解应按照《解释》第1条予以扩大解释,即违反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规定。(2)实施非法采砂行为,此为区分关键。无论是不需要采矿许可证还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客观上均未持有采矿许可证,因而该条件无法成为区分的依据,进而致使对“擅自”的理解成为唯一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根据前述关于整治航道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流程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审批单位批准、取得部分审批手续在事后无法补办的整治航道采砂,实质上是属于该罪所定义的“擅自采砂”。(3)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与《解释》的规定一致,不再赘述。3.主体上,即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上,非法采矿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出于过失,如整治航道采砂过程中认识错误超出指定范围,则不应以非法采矿罪论处。但要注重考察作业人在办理审批和实施采砂中反映的主观意图,是否明知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无法补办、是否有意规避采砂作业监管,动机是整治航道还是贩卖砂石牟利,有助于进一步明确判断、巩固结论。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