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罪名确定编辑 语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
罪名确定编辑 语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已于2021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2次会议、202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认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系《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二条新增条文。根据罪状表述,《罪名补充规定(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主要考虑:(1)本条罪状为“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显而易见,本条规制的是对“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破坏行为。(2)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年6月26日)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环生态〔2020〕72号)的规定,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于自然保护地,且国家公园是自然保护地体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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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情节: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