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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概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构成要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的区分标准:
    从法条表述可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帮助犯的客观行为存在较大相似,实务中区分两罪常从主观明知入手,兼以客观行为辅助推定主观明知。
    (一)行为人明知非法获利途径(包括虚假支付渠道、虚假运营平台等)的运营模式,结合获利情况,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应构成诈骗罪
    (二)客观行为超过单纯的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与其他共犯人有诈骗的意思联络,仅是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并非上下游的犯罪关系,应构成诈骗罪。
    (三)行为人的既往经历如曾经长期进行网络赌博等平台的管理,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其对电信诈骗犯罪有较高认知能力,可推定其主观明知是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
    (四)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事实无法证明行为人明知被帮助者实施诈骗犯罪,且事后行为人也没有参与分赃,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立案标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标准: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二款内容为“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法释〔2019〕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1次会议、2019年9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

    (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的;

    (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致使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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