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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的赔偿责任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责任。控股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若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视为控股股东违反了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而导致少数股东的剩余财产索取权无法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股权为调整对象.。股权是一种集合性权利,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涵盖了剩余财产索取权在内的多种财产权利.。因此,无法清算时,控股股东应承担赔偿责任,处于受害人地位的少数股东有权向控股股东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控股股东在公司无法清算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控股股东对公司行使了控制权且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无法清算的原因往往是控股股东不依法提交有关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文件.。那么,如何确定控股股东有无过错?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控股股东与董事的..,可分为三种情况来讨论:其一,控股股东与董事的身份重合,则推定其对无法清算具有过错,控股股东有权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或仅有部分过错.。因为,控股股东基于其股东与董事的双重身份直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还可行使股东权利,比非股东董事所起之作用更大,且往往是公司解散的当然..知情人,应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无法清算时理应比少数股东负有更重的清算义务,即基于其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无法清算即视为违反义务,具有过错,举证责任归控股股东。其二,控股股东并非董事,少数股东却担任董事.。此时,少数股东因为董事的身份直接参与清算事务,即使公司无法清算,应认为控股股东没有过错,少数股东不能向控股股东主张损害赔偿.。其三,董事为第三人,非控股股东,也非少数股东。在这种情形下,若令控股股东承担公司无法清算时对少数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由于资本多数决(控股股东有可能滥用表决权,欺诈、排挤少数股东),故对控股股东科以之信义义务.。因而,此时的举证责任应归少数股东,只有在有证据证明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欺诈少数股东或者排挤少数股东时,才能认定非董事的控股股东有过错而应对少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少数股东有过错的,应适当减轻或免除控股股东的赔偿责任.。当公司清算因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而导致无法清算时,由于少数股东既是受害人,也是清算义务人,故对于少数股东的损害不能一概归责于控股股东,而应比较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的过错大小,进行过失相抵.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