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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赔偿责任的理论基础
随着控制权的滥用,控股股东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屡屡侵犯,现代公司法实践渐次认可了控股股东对其他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
对控股股东科以信义义务,主要是基于其在公司持股中相对于少数股东的优势地位,在尊重资本多数决规则的前提下,适当减少控股股东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产生的不利影响,防止其欺诈、排挤少数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控股股东通常兼任董事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或通过操纵主要董事间接控制着公司的运作,掌管着公司的主要资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实际上处于董事地位,其拥有的表决权已经异化成为与公司以及少数股东利益有密切..的公司管理权了,因而,如果控股股东实际上控制着公司,或者董事实际上缺乏独立性,那么董事的信义义务也应扩大到控股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规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股东之间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合理性。

 控股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表现贯穿于包括解散与清算的公司运营的各个阶段.。股东尤其是少数股东缺乏债权人、雇员等外部人所享有的与公司缔结的合同保障,也难以通过公司管理职权获取利益,对公司利益分配事务更无决定性权力,通过公司清算,向股东分配是股东获取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因而,公司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对少数股东退出权的圆满实现至关重要。






























 

德为先 · 法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