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告W某某、Z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接受代理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被告,并查阅本案的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江苏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是被告W某某一人的,与被告Z某某无关。原法定代表人W某某因贷款受限才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被告Z某某,Z某某为名义股东,不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且对江苏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所牵涉的各种法律纠纷都不知情,被告W某某是实际出资人,被告Z某某的出资额由被告W某某承担
.。
2,公司向股东追缴出资的目的在于清偿公司债务。江苏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确认债权的依据是执行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
.。被告W某某对管理人确认的丁良487820.32元的债权有异议。首先,被告W某某认为与丁良的工程款已经结清,(2020)苏1283民初2482号的判决有误
.。其次,根据(2020)苏1283民初2482号的判决书的内容可以了解到,债权人xx在做上海xx公司海洋基地项目中因质量不好,港龙公司要求扣减江苏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0万,当时这工程交由丁良负责,应当由丁良承担责任,目前被告W某某正向丁良追责加工的产品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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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苏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被告W某某正在积极解决公司债务问题,若债务人与债权人能够在破产过程中达成和解,可以避免股东在短期内补足高额的注册资金。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对于答辩人W某某、Z某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