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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纠纷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某某,男,汉族
被告一: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二:Z某某,女,汉族
被告三:W某某,男,汉族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挖机费用85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至10月,原告应被告二的要求,为被告一承包的工程提供挖掘机服务,被告二和被告三是被告一的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原告与被告二对账后,确认挖掘机费用共计139000元。2021年2月9日,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挖掘机费用50000元,尚拖欠89000元,2021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三在微信上对账,被告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被告三欠原告85000元,承诺于2021年8月27日前还清。之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主张支付挖掘机费用,被告二也承诺由其支付,但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2年   月   日


证据目录
编号 证据名称 证据来源 证明目的 原件/复印件 页数
1 原告与被告三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截图、欠条 原告 2021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三在微信上对挖掘机费用进行对账,被告三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被告三欠原告85000元,承诺于2021年8月27日前还清 复印件 6
2. 转账记录 原告 2021年2月9日,被告一向原告支付5万元挖掘机费用 复印件 1
3 原告与被告二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在被告二的微信朋友圈与被告二的留言和回复 原告 被告二承诺向原告出具欠条,由其支付原告挖掘机费用,后原告向被告二催要拖欠的85000元挖掘机费用,被告二不予理会 复印件 4
4 被告一股东出资情况 原告 被告二、被告三是被告一的股东,均未履行出资义务 复印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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