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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一:赵某某,男,汉族xx
答辩人二:s某某,男,汉族xx
被答辩人:梁某某,女,汉族xx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两答辩人赵某某、s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梁某某诉赵某某、s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某某、s某某的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系答辩人一与被答辩人之间的纠纷,答辩人二没有向被答辩人出具任何书面材料,也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过资金往来,答辩人二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二、答辩人一与被答辩人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
首先,答辩人一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贷合意,答辩人一从未向被答辩人借过款,被答辩人也从未将案涉借款支付给答辩人一,答辩人一与被答辩人之间不成立借贷关系,即便答辩人一向被答辩人出具过借条,该借条也没有生效.
其次,答辩人一之所以向被答辩人出具165000元的借条,是因为答辩人一曾经向阳高县福源铁粉加工厂出售过6台设备,之后答辩一又将其中2台设备购回,购买设备的款项当时是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因没有全部支付,答辩人一才通过出具借条的方式与被答辩人确认尚未支付的设备款,答辩人一与被答辩人之间仅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
再次,答辩人一与被答辩人约定每月支付500元设备款,且答辩人一一直按约定付款,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如果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一没有按约定支付设备款,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答辩人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答辩人一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不需要偿还被答辩人借款,请求查清案件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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