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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案件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温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滁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88495元及违约金6032元,总计194527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安徽省来安县汊河新区宁北路xxx室,首付款188495元于2019年3月19日前付清。合同约定在2020年1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是被告并没有交付.。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滁州市来安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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