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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的借贷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陆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陆某诉方某某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陆某的代理律师,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借贷关系
    原告与被告系小学同学,一直有微信联系,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7日、2018年10月4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原告当天即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原告与被告虽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借贷关系,且原告实际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收到了全部10000元借款。原告与被告之后的聊天记录中,被告也对所欠金额进行了确认。
    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借款给被告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还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在2019年1月2日的聊天记录中承诺,年前还10000元,但并未按照约定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2月4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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