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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导致死亡索赔案起诉状、代理词

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  女
    被告:常州某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民事起诉状
    原告:蒋某,女,汉族
    原告:宋某,男,汉族
    被告一:倪某某,男,汉族
    被告二:倪某某,男,汉族
    被告三:宿迁市洋河镇某某酿酒厂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人民币620850元(包含死亡赔偿金583320元+丧葬费27569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606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886929元*70%=62085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上述请求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7年2月9日中午,被告一、二因向原告推销被告三生产的白酒而宴请原告蒋某的丈夫xxx,当时陪酒的有12人,当天喝的是被告三生产的4瓶1000ml的高度“赠品”白酒,此赠品没有任何包装及合格证,瓶身亦没有任何标识,更没有标注酒精度数及含量。在陪酒时被告一、二有明显劝酒行为,其他被告亦存在劝酒行为,导致xxx饮酒过量、醉酒并神志不清,其后xxx发生重度酒精重度心脏骤停送蚌埠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急救无效而死亡,医院病历及死亡记录显示死亡原因为急性重度酒精中毒。
    受害人xxx出生年月为1958年3月2日,死亡时年龄59周岁,两原告为受害人xxx的合法继承人。
    原告认为xxx的死亡与被告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一、二为了向xxx多销售白酒而用被告三生产的 “赠品”高度白酒宴请并劝酒灌醉xxx,该白酒没有任何包装、标识等,属于三无产品,被告一、二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所有被告在xxx醉酒后未尽到安保义务,被告三是涉案白酒的生产商,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上述赔偿,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现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宋某、蒋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宋某、蒋某诉倪某某、倪某某、宿迁洋河某某酿酒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被告三某某酿酒厂的白酒是没有任何标识,外包装的三无产品。
    按照产品质量责任法第26-27条规定,属于产品质量缺陷。那么被告三作为白酒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一,二作为销售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本案死者的死亡按照病历和死亡记录可知就是因为中度急性酒精中毒而引起的心脏骤停。而至于糖尿病高血压症状也是因为酒精中毒引发其他病症反应,就是说如果没有酒精中毒的话,不会引发糖尿病,高血压的病症和心脏骤停。
    第三,本案起诉的产品质量责任赔偿和另一个侵权赔偿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单独起诉。
    综上,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请。
    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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