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53岁,汉族,江苏淮安,初中,
原告:徐某某,女,53岁,汉族,江苏淮安,初中,
被告一:陈某某,男,51岁,现住来安县汊河镇某某某百合园
被告二:来安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某,
被告三:来安县汊河镇某某某物业管理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维修漏水部位,停止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漏水受损维修费80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房屋漏水无法入住而在外租房的房租13000元(每月租金1500元计算,截止为房间维护完毕下月为止。)
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侵犯时间近4年) ;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2013年10月,原告从被告二(来安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拿到来安县汊河镇某某某百合园2幢一单元2002室的钥匙,2013年12月开始装潢,于2014年4月装潢完毕。此后2014年6月,被告一(来安县汊河镇某某某百合园2幢一单元2102室业主陈某某)也开始装潢来安县汊河镇某某某百合园2幢一单元2102室,在2014年下半年装潢完毕并入住。2014 年底,原告发现自家新装潢的房子(来安县汊河镇某某某百合园2幢一单元2002室)小卧室和卫生间屋项漏水,于是通过被告三(来安县汊河镇某某某物业管理公司)联系被告一协商解决有关事宜,被告一采取维修补救措施,但维修不到位,原告家的卫生间屋顶仍然漏水严重。原告再次请求被告三联系被告一,协商解决有关事宜。此后,原告多次请被告三联系被告一,前后共有二十次之多,一直没有进展,被告一始终没有再次维修漏水部位,并将漏水原因推卸到被告二,认为是被告二的房产存在质量问题才导致漏水。相互扯皮,直到现在也没有解决漏水问题。原告自2014年底至今无法入住新装潢的来安县汊河镇某某某百合园2幢一单元2002室,只好在外租房入住达近四年时间,在外租房的房租13000多元。
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请求贵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德本律师]。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