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沈某某,女,汉族,
被告:长兴某某某某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小浦镇潘礼南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剩余旅游服务款和旅游服务协议约定委托经营管理收益共计215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6日,原告以程大梅的名义与被告在长兴某某某某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分公司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414号投资大厦20楼 )签订了旅游服务期限为1年的旅游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自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支付旅游服务款250000元,成为被告的会员并享受会员服务,委托被告代为经营管理,每满一年结算一次,原告每年可获得甲方支付的委托经营管理收益25000元[
德本律师]。协议签订后原告以刷卡的方式支付了旅游服务款250000元。旅游服务协议期满后,原告与被告商讨返还旅游服务款和协议约定的委托经营管理收益共计275000元,被告只返还了60000元,剩余部分被告称其无支付能力无法退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