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陈某某 男 1970年9月19日出生 汉族
住址:句容市华阳西路园林综合楼xx号
电话:
被上诉人:万某某 女 1963年2月17日出生 汉族
住址:句容市华阳镇润景美邻苑xxx室
电话:
上诉人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2018)苏1183民初783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18)苏1183民初783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应当返还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10条约定:本租赁房屋如遇政府政策性拆迁,本合同自动解除合约,双方不得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补偿因拆迁造成的损失。双方的租赁合同实际上已于2017年8月29日自动解除,但被上诉人并没有退还上诉人押金3000元。因此,要求上诉人腾空并退还房屋违反了合同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