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冯某某
被告一:柳州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1、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建房合同,两被告返还原告175590元及利息26833.30元。
2、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3年10月5日,原告和被告一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和被告一合作建房,,原告当场缴纳定金1万元,又于2013年10月22日委托其朋友缴纳了94127元和71463元[
德本律师]。被告已告知原告可以办理按揭贷款,原告咨询银行后根本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吧,合同事实或法律上已无法履行。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6年4月19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手原告冯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原告,并查阅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双方的合作建房合同实际上已无法履行,应当予以解除。
二、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二对被告一以其名义进行销售房屋是明知的,构成表见代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