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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走穴”怎样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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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生“走穴”的话题,近来一直被社会所关注,但尚未很好解决。早在2000年的时候,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曾联合下发《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允许医生兼职。实际上,“走穴”与兼职,可能只是有一个公开与不公开的界限。那么,在市场经济的法治社会,对于有一技之长而且有能力“走穴”的医生,为何要悄悄地“走穴”,而不是公开去兼职呢?

  面对“走穴”医院有隐忧
  据调查,许多大医院对医生“走穴”都有明文规定。如“凡经医院批准的,医生可以到其他医院帮助查房、会诊、手术等,费用由医院统一收取后再支付给有关医生。否则一律视为‘走穴’。如经查实情节严重者,还将取消执业医师资格……”
  可当问起有没有医生因“走穴”而受到处罚?医院管理部门的回答也很坦率:“‘走穴’涉及人多面广,不知拿谁开刀为好?”其中道出了医院的隐忧。其实,医生“走穴”不像收受红包回扣那样隐蔽,要想查实,只要看医生“在位”情况就一目了然。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医生尤其是高职称医生,人的去向都要告知医院,有抢救任务时,必须随叫随到。如无故找不到人,医生是有责任的。
  但医院认为如此管理有难度,其原因是什么呢?一位院长透露:坚持上述做法有“三怕”。一怕得罪骨干专家。因为被“请”走的医生,基本都是资深医生或专家教授,如果管得太紧,会影响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何况医疗市场竞争激烈,若他们把病人带走,医院可是得不偿失。
  二怕得罪其他的医疗机构。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手术准入制,不管你是哪一级医院,只要患者愿意,医院也能请得到大医院的专家,任何手术都可以做。为了赢得市场,不少医院就是靠请“走穴”医生支撑业务量的。
  三怕影响本医院的声誉。如果对“走穴”行为“较真”,处罚过多,也会对本院的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政策放开利中有弊
  医生“走穴”可以实现医疗资源共享,推广医疗技术,同时也能提高医生的待遇。对于这些,社会各界是充分认可的。卫生部门在2002年底曾明确表示:“坚决反对医生‘走穴’行为”。但同时也强调,“卫生人才为一个单位所有的格局正在被逐步打破。卫生人才资源为社会共同拥有,不仅有利于鼓励医务人员钻研业务和改善优秀卫生专业人才的报酬和待遇,也有利于提高卫生人才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益”。显然,从社会进步的角度,官方对事实上已经形成的医生“走穴”作出了一个隐性的分析。笔者认为,作为一种优化资源的手段,鼓励医务人员合理流动,政策放开无疑应是大势所趋。
  但是,作为一种新事物,为了避免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尴尬,在肯定的同时也应考虑弊端,或许会使新生事物发展更加理性。
  首先,如何保证名医“走穴”的医疗质量?应该承认,患者在医生面前永远是一个弱势群体。当某医院打出专家出诊招牌的时候,患者如何判断是否“货真价实”?医生“走穴”的内容很多涉及高难度手术,但一台手术的成功,不光依靠一位名医,与相关医生、护士以及检验、器械等各个方面直接相关,而“走穴”医生手术后很快就返回原单位,一旦病人出现意外,责任由谁承担,是哪一家院方或者医生?
  其次,医生“走穴”的劳务费,是否使“红包”合法化?
  医生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红包的行为,是《执业医师法》中明令禁止的。但医生“走穴”的劳务费,与医生索取、收受“红包”的行为,性质上如何区分?据了解,像北京、上海等大医院医生“走穴”的劳务费,一次至少是千元“垫底”。而劳务费终究要转嫁给患者。那么,医生“走穴”的劳务费是否与收受红包“异曲同工”!
  第三,“走穴”医生所在医院患者合法权益谁来维护?
  很难想象,一个医生经常“走穴”,而后仍能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即使这样,恐怕时间长了也会损害医生的健康。所以,不管“走穴”是工作时间还是八小时以外,恐怕多少都对本单位的诊疗活动有影响,继而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医生“走穴”还存在漏税问题,以及利欲驱动引发道德素质下滑,如带走患者甚至“倒卖”患者、凭关系“租用”手术室、搭草班子等已不鲜见,其负面效应不容置疑。

  允许医生成为“自由人”
  不少专家认为,医生“走穴”不是一个简单反对就能“叫停”的事情,应以审慎的科学态度,为“走穴”作好制度方面的准备。媒体已报道了广州拟对医生“走穴”实行准入制,为“自由医生”呼之欲出进行大胆尝试。为此,广东省卫生厅明确表示:允许医生成为“个体户”,不隶属医院,也避免出现兼职或“走穴”的种种弊端。
  但目前还没有这样的医生和机构,但前景仍很乐观。有人预计,医生“个体户”或机构不但会很快出现,还可能以退休老专家、老医生、知名医生为多。上海市宝山区一位卫生局官员说,国际上的惯例是允许一位医生具有执业资格,但他并不固定在某一家医院就职,而以“个体户”的形式,或由一群医生成立专门提供兼职医生的公司,哪里有“客户”,就到哪里和患者签订服务协议。可见,允许医生成为“自由人”,将突破“走穴”医生的范畴,是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思路。

  相关规范应及时跟进
  笔者以为,专家资源共享是一种趋势,对医生“走穴”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也是当务之急。如对“走穴”医生的资格设定包括技术和道德在内的相应标准;建立“走穴”医生随访机制,通过对其治疗成功率、死亡率和并发率等内容统一考评,进行管理把关。一旦不合格,管理部门可随时取消其“走穴”医生资格;实行医生和医院签约制,如果医生在走穴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属于技术方面的将由医生来承担,属于护理方面的将由医院来承担;对“走穴”医生兼职所得的收入要透明化,不管收入多少,都应该得到税务部门的监督;医生“走穴”应限定在规定范围的医院内,如果是跨地域的须经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核获准才可等。

  链接  各方观点

不能一味地予以禁止
  单单地以相关法规禁止医生“走穴”,事实表明既无效,又授人以治标不治本的把柄。在医生“走穴”还拥有市场的今天,卫生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出台详细的规定,来加以约束和规范,发挥医生流动给患者带来的好处,避免带来的诸多隐患,而不应该一味地禁止。

  审慎作好制度准备
  至于“走穴”二字,业内人士多认为不妥。在我看来不过是一种沿用罢了,并不是一定要表达什么质疑,但有一句话却是非问不可的,那就是:医生“走穴”,我们真的准备好了吗?如职业道德方面,如何应对医生“走穴”后的公众需求,特别是对那些“看不起病”的患者,能一样提供良好的服务吗?又比如,假若医生“走穴”的出场费合法化了,怎样保证医师的从业心理不出现偏差?更重要的是,如果一些医生沉浸于“走穴”,还会有多少心思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所以,对医生“走穴”,不能简单地禁止,更不能放任自流。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以审慎的科学态度为医生“走穴”作好制度方面的准备。  

  尽快出台相关规范
  继2000年3月卫生部允许医生兼职后,最近已经开始就“异地行医”制定相关规范,并且在向各大医院征询意见。虽然“异地行医”与医生“走穴”还不完全一样,但“异地行医”规范的出台,也会使医生“走穴”现象规范起来。

  “走穴”权利义务应对等
  “走穴”医生应该对其“出场费”负责,不能既通过“走穴”赚红包,又不愿承担事故责任。在“走穴”的问题上,权利和义务应该平等。  
  自由职业医生别成热潮
  医生成为自由职业者可能是趋势。到那时,名正言顺地“走穴”也将成为事实。对此,人事部门应保持头脑清醒,不应让医生成为自由职业者短期内成为热潮,因为有效地进行管理不是易事,如果先放后治就难了。一个新型职业的兴起,首先还是要规范在“摇篮”之中,到了积重难返的时候再来清理整顿,受影响的不仅仅是患者,还有政府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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